发布时间:2015-07-30 点击次数:962
自2015年5月1日起,将财税〔2014〕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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