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27 点击次数:932
目前,金融保险业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除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征税收入外,银行、金融机构发生的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收入均适用此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至2015年12月31日,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于银行营改增试点实施后适用何种计税方法、何种税率或征收率,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等,目前没有具体政策。预测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1.不征或免征增值税
对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征收增值税是国际难题,按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均是资本时间价值体现,不是生产创造,一般不产生增值;同时,一般情况下无法区分资源利用行为或资本投机行为。因此,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不征或免征增值税的方式。
此前我国银行、金融机构等营业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且比重较高,长期形成的地方财政既得利益不易打破,故资产业务不征增值税的可能性较小。但征收增值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要素如何确定比较困难。
此外,如果确定对银行、金融机构等从事资产业务征收增值税,那么非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提供的类似资金借贷包括存款利息收入等业务是否也应征收增值税,以确保所有的金融活动执行公平的税收政策。如果不是,则易出现纳税人为规避缴纳增值税而向非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寻求融资的现象,缺乏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行为大量出现,增加金融风险、混乱金融秩序。
同时,即便对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征收增值税,虽然可以设计确保本环节财政收入影响较小的征税方案,由于对公资产业务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链条向下环节转嫁,从理论上讲社会总体增值税收入不会增加。因此,除对私资产业务能基本保证原财政收入规模以外,对公资产业务即使征收增值税,原缴纳的营业税收入部分也会因下环节抵扣不产生整体增收。
2.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提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我们分析判断,文件所述的简易计税方法主要适用于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而中间业务仍可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环节抵扣进项税额。
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征收率一律简并为3%执行。资产业务收入如果全额按照3%的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改征增值税,则该项业务改征增值税税负相对原营业税税负将大幅下降。一方面政府在银行、金融机构行业资产业务的财政收入上将承担可能高达约40%的减税压力(按照3%征收率和5%营业税,在相同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测算);另一方面,财税〔2010〕4号、财税〔2011〕101号文件规定享受3%营业税率的银行、金融机构将不再享有政策优势,导致国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扶持政策落空。因此,是否采用3%的征收率,或者根据财政负担能力测算设定新的征收率也未可知。按照财政利益格局不变的前提条件,不妨推断征收率另一种可能性为5%.
为实现税收公平,非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提供类似资产业务取得的收入也应当实施简易征收办法。非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借贷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规模应当非常巨大,但目前没有详尽的数据。初步判断,若采用3%的征收率,政府在银行、金融机构行业资产业务的财政收入上40%的减收应会适当弥补;若采用5%的征收率,将形成金融保险营改增试点改征增值税税收净增长因素。
3.一般计税方法
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实施一般计税方法,则负债业务允许抵扣方能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不中断。目前,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适用的改征增值税税率主要有17%、11%、6%三档。
由于中间业务更类似于现代服务业,中间业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改征增值税的可能性较大。
资产业务适用何种税率存在多种可能性。一是当前的三档税率,甚至包括货物13%的税率,负债业务亦据此税率抵扣。二是对行业宏观面或实例个体进行测算,重新设定一档对财政收入整体影响最小化的新税率。三是在增值税立法前,对社会总体增值税税负进行测算后统一增值税法定税率。
资产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适当考虑负债业务允许抵扣或者差额征收的情况,若税率设置准确,能够尽可能地将营改增试点对银行的税收负担影响降到最小。
从上述政策性预测分析看,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的试点方案出台以前,银行业营改增试点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税率和征收率等要素都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将就前期调研已掌握的有限的数据,尽可能地进行实例分析及宏观预测。客观地说,这些分析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不征或免征增值税—税负增加2%左右
实例分析前提假设如下:
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不征或免征增值税;
中间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6%的税率;
按照营改增试点全面完成估算进项税额;
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该情况下,由于资产业务免征增值税,导致银行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较原营业税税额大幅下降。但中间业务部分税负略有上升,与原营业税法定税率基本持平。
2、资产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适用3%征收率—税负略有降低
实例分析前提假设如下:
资产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适用3%征收率;
中间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6%的税率;
按照营改增试点全面完成估算进项税额;
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资产业务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的情况下,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总额、税负率与原营业税相比变化不大,比原营业税法定税率低约1.5-2个百分点。
3、资产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适用5%征收率—税负提高1.3%-1.8%
实例分析前提假设如下:
资产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适用5%征收率;
中间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6%的税率;
按照营改增试点全面完成估算进项税额;
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资产业务按照5%征收率简易征收的情况下,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总额、税负率较原营业税有一定的增长幅度,比较接近原营业税的法定税率。
但限于目前增值税简并征收率以后,简易计税方法均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资产业务按照5%征收率简易征收的可能性较小,银行业营改增试点后,该环节改征增值税必然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4.资产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6%税率——税负降低2%以上
实例分析前提假设如下:
资产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6%的税率;
中间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6%的税率;
负债业务允许按照对应税率抵扣;
按照营改增试点全面完成估算进项税额。
资产业务适用6%的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收,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税负率较原营业税相比略有下降,比原营业税法定税率低2个百分点以上。
5、资产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11%税率——税负增长2%
实例分析前提假设如下:
资产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11%的税率;
中间业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适用6%的税率;
负债业务允许按照对应税率抵扣;
按照营改增试点全面完成估算进项税额。
资产业务适用11%的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收,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税负率较原营业税相比增长幅度不大,比较接近原营业税法定税率。
资产业务适用13%、17%的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收,改征增值税应纳税额、税负率与原营业税相比有较大的增长幅度,税额近乎翻番,远高于原营业税法定税率。从此实例分析效果来看,资产业务适用13%、17%的税率可能性不大。
其他如负债业务不允许抵扣、统一税率等情况,因可能性不大,或数据测算难度较大此处不再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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