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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职工代持股,很多企业都忽视了它的纳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5-09-09   点击次数:690

M公司2008年将一笔资金划入职工刘某账户,以刘某的名义收购某物业公司股权。该公司将上述支出宕在该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上。被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官提醒:职工代持股是一种社会历史产物,企业应当注意相关的政策,避免纳税风险



案情概况

M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08年该公司以公司员工刘某的名义收购某物业公司股权。房产将收购股权的资金划入刘某的账户,宕在该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上。刘某收到钱款后,与物业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物业公司80%的股权。税务稽查小组发现了问题,认定该类款项应属于企业给职工个人的借款,且时间跨度已超过连续12个月,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被责令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案情分析

M公司财务人员解释,职工代持股是一种社会历史产物,即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职工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行为。因为该笔资金职工实际上没有得到,所以该公司认为不需要缴纳个税,而是将上述支出宕在该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上。

检查员解释:根据税务总局出台的规定,该类款项应属于企业给职工个人的借款,且时间跨度已超过连续12个月,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最终认同了稽查员的观点,同意补扣补缴相应的税款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该公司被责令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税官建议

职工代持股是一种社会历史产物,企业应当注意相关的政策,避免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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