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8 点击次数:1048
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亏损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有的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有的作为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哪一种处理方法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 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都强调的了“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会计核算上并没有作损失处理。
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税法口径的资产损失项目内容,因此,不需要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例如,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钢材,2014年5月份购进钢材1,500吨,每吨单价为3,500元(不含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 5,250,000元,税额892,500元,到2014年6月份,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价格大跌,为了减少亏损,公司决定,将5月份购进的1,500吨钢材降价销售,以每吨单价3,300元销售,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4,950,000元,税额841,500元。假如期初库存为零,期初留抵税额为零。
1. 5月份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5,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92,5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6,142,500
2. 6月份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5,79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41,5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250,000
贷:库存商品 5,250,000
3. 6月份应纳增值税额为841,500-892,500=-51,000(元);即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51,000元。
销售成本大于销售收入为5,250,000-4,950,000=300,000(元)。
4. 会计利润表反映(假如不考虑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收支等情况)利润总额为-300,000元。
因市场行情变化,价格降低,虽然钢材实物价值降价了,但实物形态依然存在,数量上并没有减少,只是使用价值降低了,造成成本大于收入。从税务规定来看,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既不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也不是因为自然耗损造成的损失,在会计处理上并没有将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因此,降价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税法口径的损失,不需要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
综上所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企业正常销售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亏损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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