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李总理点赞:国务院送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超级所得税大礼包

  发布时间:2015-10-28   点击次数:848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 助力创业创新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部署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试点,为服务实体经济积累经验。本次会议涉及两大税收热点问题。

第一是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如下调整:

1

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2

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3

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我们推测,此前,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发布的财税【2013】70号文、国税发【2008】116号文会面临重大修改甚至可能以一份完全发布的新文件取而代之。至于科技主管部门也不排除会加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整体管理机制之中。所谓“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也有类似负面清单的色彩。

第二是将中关村等多地自主示范区的所得税激励政策推广至全国。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1

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

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年中,2015年6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实施。这一次不到半年,又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所有地区。结合62号文,我们预计新的政策会涉及如下内容:

第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第二、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第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第四、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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