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27 点击次数:1269
印花税作为一个财产性质的小税种,不少企业在处理时往往不够重视,造成时常出现印花税缴纳不规范。该贴印花的凭证没贴,不该贴的反而贴了印花,财务人员一头雾水,很是纳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对于征税范围没有清晰的把握,特别是对应税凭证与非应税凭证把握不清,另一方面对于免税凭证没能及时了解。
一、印花税列举凭证
众所周知,印花税是采取列举方式确定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即仅就列举范围之内的凭证予以征税,非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属于征税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的印花税凭证包括: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列举
1、人寿保险合同
依据暂行条例,印花税的保险合同征税范围仅指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畴,故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公司不需要按保险合同贴花。
2、企业间借款合同
参考《印花税暂行条例》借款合同仅限于银行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定的合同,由于企业间借款双方均为非银行与金融机构因此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3、涉及法律、审计、会计咨询等的合同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4、土地租赁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明的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由于土地租赁合同不在列举范围之内,因此土地租赁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5、租赁承包经营合同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列举式征税: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承包经营合同不在其列,因为承包的是经营权而不是财产,而门店和柜台属于器具。
6、集团公司内成员公司之间订立的应税凭证
国税函(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或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7、股权投资合同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股权投资合同不属于股权转让协议,同时为非列举凭证不需要贴花。
8、修理单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9、代理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10、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1、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1268号: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
三、印花税免税凭证列举
正确把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还应了解印花税的免税范围。列举以下免征印花税凭证:
1、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另贴印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6、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7、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8、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应缴纳印花税。
对上述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二十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贷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我们意见: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9、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1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13、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14、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15、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16、军事物资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17、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8、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9、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20、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21、对国家石油储备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享受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但与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这些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只是对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印花税,而对其他的当事人应该照章征收印花税。
23、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4、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25、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27、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8、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9、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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