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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1-05   点击次数:598

日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通过本篇文章对其予以简单分析。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

2、在适用简易办法的基础上减按2%征税,这部分增值税优惠是否可以放弃?放弃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声明的方式?如果放弃减按2%征税是连3%一起放弃,还是单独放弃2%?

3、纳税人是否可以主动选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此前的案例实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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