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讲堂】汇算清缴:细说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6-01-28   点击次数:1211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即企业在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前提下,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对目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面进入备案管理制度。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受理意见”并非代表税务机关的技术判断和立场,对于纳税人是否符合一项特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仍然有待税务机关的后续核查。企业如何办理备案,税务机关怎么后续管理?且听笔者一一细说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那些事。

◢备案事项: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明确55项需要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即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具体内容包括:优惠事项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备案时间: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由于各项优惠政策类型和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有所不同,大多数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环节申报享受,少部分优惠政策由于核算原因或者需要依据某种资格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需要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考虑有的企业可能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这样处理,有利于企业集中办理优惠事项备案工作,税务机关以信息化方式掌握纳税人享受优惠情况,提高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

◢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即《备案表》和部分相关资料。《备案表》由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反映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料则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目录》列示的55项优惠事项中,有不同的备案资料要求。其中:28项只需报送《备案表》,无须附送其他纸质文档资料;24项除《备案表》外,尚需附报相关资质、证书、其他文件等;3项无需单独履行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3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则无需履行备案手续,即以“申报代替备案”。

◢备案频率: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内视情履行手续

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变更备案: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继续享受减免税需要履行备案手续

备案分为正常备案和变更备案。正常备案是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所履行的一种备案方式。变更备案是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事项,在其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变更备案主要针对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其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的第1年履行备案手续后,在此后优惠政策有效期限内:1、对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备案。2、对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但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为避免纳税人判断失误,需要企业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可以籍此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同时增加纳税人享受政策的准确性,是一项为纳税人服务的措施。3、对于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不需要履行额外手续,企业应当主动停止减免税,恢复征税。

◢留存备查资料:按照要求限期提供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后,与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相关的各类资料,如各种合同、协议、文件、证书、相关核算资料等,是企业证明符合税法规定优惠条件、标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跨地区经营:原则上由总机构统一备案,个别事项分支机构自行备案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自行判断:确认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并承担相关税务风险

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由于“备案”制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我判断”,对于某些税收优惠(比如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以及特殊重组等),由于可依赖的具体技术文件并不完全细化,其本身含有很大程度的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务管理部门需要极其谨慎的分析,方能减少风险度。另一种情况则是除了税务政策的判断外,还需大量运用到一定的技术领域专业知识,比如研发费的加计扣除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合作和配合则尤其重要。由此可见,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纳税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面临潜在的更大的税务风险。例如企业自行判断不正确的,或未留存足够和符合要求备查资料的,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的,都将面临除了补缴税款外更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备案视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分别处理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受理意见:接受备案不代表享有某项税收优惠的具体合规性

“受理意见”本身应该仅代表税务机关“同意备案”,也即代表税务机关文档资料收悉的回执,并不代表税务机关对于申请人是否具有享受某项税收优惠的资格或条件而出具税收优惠处理意见决定书,也不代表税务机关任何技术立场。收到回执的申请人,可以视作完成了备案这一项行为,但对于备案所关系到的优惠享受的具体合规性,仍然有待日后税务机关的核查,税收风险也并未因为一纸接受备案的“受理意见”而减轻。

◢后续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优惠事项

●风险提示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

●评估稽查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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