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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税务问题操作实务

  发布时间:2016-02-02   点击次数:814

税是企业的痛点,因为税务问题真切地刺痛公司管理团队的心,很多企业甚至因为税务不合规上市失败。一方面是要补交的税太多,公司没有足够的现金;二是税务的历史问题过多,即便想补也不知道从何开始。

  新三板挂牌前企业改制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1、新三板挂牌前的税务问题主要有企业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

  2、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问题;

  3、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4、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这四个方面。

  那为什么说税务还是企业的痒点?因为税务可以帮企业省钱。企业所得税率是25%,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是45%,个体工商户最高边际税率是35%,股权转让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帮企业省很多钱,特别是现金。

    一、民营公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下面这些税务问题,可以说这是大部分民营企业财务现状,请不要对号入座。

  1、产权结构不明确产权结构问题经常出现在家族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由于产权结构不明确,导致融资或上市失败的案例很多。土豆被优酷收购,真功夫融资失败,都缘起产权结构问题。

  2、多账核算,财务操作不规范很多中小企业有几套账:一套账交给税务部门审核,一套账交给银行部门申请贷款,再有一套账用来内部经营管理。当准备IPO或挂牌时,企业会因为不知道用哪套账而陷入两难境地。交给税务部门的账上利润不够多,用内部账就会暴露税务问题。多账经营同样是企业融资的障碍,因为这会影响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对企业的估值评价。

  3、重大交易和事项缺乏税务筹划企业在并购、收购其他公司或者出售业务部门前,会进行尽职调查,审查目标企业或部门经营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有潜在的风险。但是,更重要的是企业要计划好退出路径。宋宁建议:“企业在并购、收购或出售业务部门时,需要进行提前筹划。”

  如果企业进行的是股权投资或财务投资,而不是战略投资,管理层就要清楚投资后资金如何退出。资金退出时就会涉及到缴税,例如,出售股权缴纳25%的所得税,如果再考虑上股东分红投资所得,还要加上20%的个人所得税——形象的说,每赚1元钱要向国家上缴大约4毛钱的税。

  对于一些规模大的公司来说,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调拨、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也有可能涉及税务风险。税务讲究独立交易原则,同一控制人的多个独立公司在进行交易时如果出现资产定价不合理的情形,税务局会对所得税进行问责。

    二、企业的日常经营,以下这些环节格外容易出现税务问题。

  1、不合规发票

  企业利用不合法的费用票据和进项票据充当发票,在上市或挂牌审计中,假发票很容易被识破。

  2、多账核算

  我们上面所说的,企业内部用多套账来分别对付银行、税务监管部门和老板(也就是做内部核算)。

  3、实物出资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而产生资产是需要缴税的。例如,用技术或专利作价作为注册资本,需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垫资出资,在注册完成后把借款归还,可能构成抽逃资金虚假验资的问题。

  4、辅业剥离,股权划转

  主业辅业分离可能需要缴纳流转税,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财产税。子公司之间资产转让需评价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作价不合理,税务部门会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

  5、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

  股东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需先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再转增股本。宋宁说,很多股东不理解为什么权益没有变现到自己的口袋里还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转增股本涉及两个动作,一个动作是分配利润,另一个是增资,一旦发生了利润分配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日常经营的关联交易

  现在很多公司同时控股多家公司,这些公司之间可能是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不过无论业务上有没有联系,业务上的交易都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例如,A企业账面上有一千万的闲置资金,A企业把这笔钱划到子公司B企业,事实上发生了借贷行为,而借贷行为必须在财务上有所表现。虽然对于B企业来说利息是一笔财务费用,但对于A企业而言,利息构成收入就必须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7、税务优惠

  国家规定,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宋宁建议:“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想占税务便宜一定要慎重。”他举例,前几年国内一家知名的奶粉企业在申请上市过程中,被审计署查出公司所掌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不符,这家公司需要补交税款并额外缴纳滞纳金,后来上市也被喊停了。

  8、股权激励和股权代持

  企业授予员工股权本质上是员工的受雇所得,这意味着这项收入适用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就是一个合法的避税工具,因为股权激励属于资本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范畴,适用20%的所得税率。

  另外,上市前后代持股权可能涉及到回归,税务部门认为代持人和实际股权归属人之间发生的转让属于普通股权转让,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A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小明通过让小刚代持的方式持有20%的股权,当A企业经过几轮的融资后估值达到1亿元时,小明希望从小刚手中拿回此时价值2000万元的股权,小明需要缴纳数百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累进税率45%)。

  9、小税种

  印花税、车船税、社保等,这些看似税率比较低的税负累积起来也是大数字。

三、企业设立之初时如何构建股权结构,是会影响未来企业的税务支出的。

  1、公司持股

  优势:

  被控股公司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西部大开发企业等优惠政策,控股公司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扣除,控股公司税负可能有所降低;被控股公司之间盈亏可以相抵;被控股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分配利润免企业所得税;实物出资递延五年纳税优惠。

  劣势:

  双重征税:企业减持获利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转为控股公司利润后分配给个人股东,需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持股

  个人持股的优势比较明显,即产生利得时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省去企业所得税。劣势是没有优惠政策,不能盈亏相抵,不能扣除费用。当被控股公司分红时,在公司持股方式下需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持股方式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差别税率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股,规定持有一年以上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人享受5%的个人所得税率,持有一个月以上享受10%税率。新三板使用相同的规则。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挂牌新三板就可以享受这项税务优惠政策。

  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是公司持股和个人持股方式的混搭,既可以享受到一些公司持股的优惠,比如收支相抵和费用扣除,又不视为纳税实体不直接缴税。有限合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持股结构设计。

  四、如何选择股权结构?案例

  简单来说,家族企业希望永久持有部分股权,应该选择公司持股方式,因为公司向公司分红是免税的。

  如果想通过出售或转减持股权获利,可以采用个人持股或有限合伙持股方式。

如果持股人非中国居民,可享受外资持股所得税率10%,但因为外资所得税是预提的,不作费用扣除,直接按10%的税率缴税。

案例一:普华科技(430238)

1、问题: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2、解决方案:整体变更时以审计净资产扣除自然人股东缴纳所得税后的净资产为基础折股。

2012年12月20日,普华有限股东包晓春等34人作为发行人股东,共同签署《上海普华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决定以普华有限截至2012年9月30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人民币41,988,791.31元,扣除个人所得税人民币4,970,915.75元后的37,017,875.56元为基准,按照1:1.2339的比例,折成总股本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3,000万元,大于股本部分7,017,875.56元计入资本公积。律师认为,普华有限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并未高于净资产。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公司所有发起人股东均为自然人,公司系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扣减由于普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资产为基准折股。

3、依据: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12年8月9日云地税函【2012】111号)

“你局请示所诉某公司2008年改制的折股行为,实际上是某公司将原公司未分配利润、英语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实收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等有关规定,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蓝贝望(430242):

1、问题: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2、解决方案: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书,承担纳税责任。

蓝贝望(430242)2013年1月29日,公司3位自然人股东温光辉、宛六一、李春红出具《承诺函》,承诺蓝贝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全体自然人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与蓝贝望股份公司无关,若因此导致蓝贝望股份遭受任何损失和处罚,由全体自然人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3、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实务工作中建议不引用,该文件其实不是实体政策文件,只是一个工作部署的征管文件)

(4)此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转增股本时的税务政策适用

《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该通知规定:“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苏南,长株潭,天津滨海高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案例三:网通液压(830839)

1、问题:公司整体变更时,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

2、解决方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中,德恒所律师就“关于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影响问题”进行了回复。

德恒所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需要评估作价,但万通液压有限系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 64 号)等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经核查,在万通液压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当地工商部门亦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2014 年 3 月 26 日,日照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371121228001949 的《营业执照》,核准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至今当地工商部门亦无任何异议。目前,股份公司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综上,公司是由万通液压有限以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万通液压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仅是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一个参考值,而非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依据,万通液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三)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的注册资本一致;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至今无任何异议;当地工商部门已核准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至今亦未提出任何异议,目前股份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万通液压有限没有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公司本次挂牌均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股转系统接受了法律意见书上的上述观点。

3、依据:

公司法和工商局: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合适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删除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须对净资产进行评估的规定。

证监会唱反调允许不评估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9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亦有相似的规定。即在上市的情况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应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而非评估作价的净资产折股,否则经营期限无法连续计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五、新三板企业税务问题及对策大全

新三板企业在挂牌前后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哪些?通常有新三板企业的发票问题、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等22项,本文介绍新三板企业涉及的税务问题及对策知识。


1、发票问题

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2、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

问题: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策:关联交易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5、特殊性税务处理未进行备案

问题:企业在进行重组中,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照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对策: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应按《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11条规定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6、整体改制中的契税、营业税、土增税问题

问题:企业在整体改制中,涉及到大量资产的转让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策: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消除同业竞争,未进行税务注销

问题:企业挂牌新三板前,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对部分项目公司进行了注销,却没有进行税务注销。

对策:企业应该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税务注销,进而进行工商注销,从法律上消灭主体资格。


8、税收迁移问题

问题:企业为了享受区域性的税收优惠,实施了税收迁移,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办公地址、税务登记证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对策:企业应该尽快按照工商、税务部门的要求,实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的一致性。

 

9、税务优惠资格存疑

问题:企业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如高新技术企业等)后,管理不规范,没有按规定提交相应的备案等材料。

对策:挂牌前,企业已经取得的税收优惠资格,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获得相应的批准,进行备案,以保证税收优惠资格的有效性。

10、存在欠税问题

问题:挂牌前,公司存在欠缴税款行为。

对策: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会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11、存在补税行为

问题: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的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补交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补交税款。

对策:企业挂牌前补交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而对于因会计差错,不交少量的税款,一般不会影响新三板挂牌。


12、存在逃税行为

问题: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偷逃税的行为。

对策:具有主观故意的偷逃税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应避免偷逃税的发生。


13、因涉税事项被税务机关处罚

问题:企业因为违法相关税法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对策:应判断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体需要结合主观方面、涉案的金额等作出判断,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14、其他涉嫌税收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因其他涉税事项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对策: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作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判断,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材料。


15、股权代持税务问题

问题:基于特定的原因,公司存在代持股的情形。

对策:在不构成经营障碍的前提下,应做到股权的实名制,如果客观上需要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持人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缴纳税款。


16、存在税务争议

问题:公司在挂牌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存在税务争议。

对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层级较低,上位法简单,包容性小,在税收征管中大量部门规章、内部规范性文件在实际发挥作用,由此带来税务机关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看,一些违背税法原理、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可以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帮助,通过专业的税法分析和有效的沟通化解争议。

  

17、股权激励涉税事项不合规

问题:股权激励计划中,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实施了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对策:依据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股权激励应适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目,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8、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方案

问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税务筹划方案缺少合理商业目的,过于激进。

对策:税务筹划需要有相应的商业目的,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会按照实质课税的原则,而被纳税调整。


19、未进行股权及税务架构设计

问题:投资者由于没有事前进行税务架构的优化,而在投资退出时,缴纳了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

对策:我国为了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鼓励产业转移,国家及省、市、县各层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可以事前优化税务架构,以降低经营,尤其是投资退出的税负。


20、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公司个人股东发生的股转转让等行为,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67号文规定,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此时是否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此时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21、资本交易的税务风险

问题:股权交易中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缺少筹划背景下税负成本阻碍交易的进行;没有及时按规定申报纳税;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等等。

对策:资本交易涉及金额巨大,隐藏的税务风险众多,从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指令性”稽查项目,尤其,2015年一季度,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27121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比上年同期仅增长3.4%。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于今年5月份发起针对金融行业的税务大检查。具体应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进行重大资本交易前应做税务尽职调查;第二,应事前对交易的架构和方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三,应提高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


22、股权转让印花税

问题: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未按照要求缴纳印花税。

对策:与企业股东的处理一致,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六、新三板面临税务问题

1.消灭内账是个坎

内外账合一,这是券商、律师、会计师一致的基本要求,并苦口婆心告诫企业主:“虽然要多交点税,但账上利润增加了,未来一元可能变十元、五十元甚至更多!”。

正所谓“站着说话不腰疼”,企业主即使信了那个美好的未来,却也有更多的担心:

税交了,挂不上去怎么办?

交完税,利润没了怎么办?

收入全报了,进项不够怎么办?

收入若猛增,税局顺藤摸瓜怎么办?

这些问题,尤其是产业链终端产品面对直接消费者的行业,如服装、电子产品、建材产品等行业最为头痛。

当然,我们首先的主张是,既然要挂牌,就成了公众公司,大家都盯着你的时候,依法纳税是最起码的企业道德。但回归残酷的现实环境,在实际征收率普遍不高的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真实的存在着,全面纳税确实可能带来生存危机。

要想美梦延续,不良业务剥离、寻求政策洼地可能会成为比较无奈而又现实的选择。

2.规范外账是个坎

挂牌了,你总得执行会计准则才好意思吧?!会计制度应用在中国,主要归财政体系管辖,多年来他在“立法”上一直干得挺好,但在执法上基本处于放养状态,这就导致中国大量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选择与应用长期处于落后甚至混乱的状态。

中国的财税两界,既分又合,相互纠缠,剪不断理还乱,基于准则的税务处理与此前可能会有多处不同,如果还用旧思维工作,既可能导致多交税,也可能导致少交税。不幸的是,多数企业处于“既在偷税,又在多交税”的窘境之中,我们甚至屡次接触到多交数亿税款的企业,也只能叹服一句:有钱,就是任性。相反的是,我们也经常遇到一些农业企业,既免增值税,又免企业所得税,他却要习惯性的坚持“不开票就不申报”的“真理”,愣是要走上瞒报收入的不归路。

建议拟上新三板的企业,从老板到财务都要树立“换制度,更要换思路”的意识。

3.模式升级是个坎

新三板条件之一就是“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换言之就是你的商业模式能否支撑你一直活下去。所以,挂牌,也是一次商业模式升级的重大契机。改良商业模式过程中,你必须关注“国家”这个最强势的“大股东”,他以税的方式优先分红。业务变了,税就跟着变了;税变了,可能又会反过来倒逼业务的改变,这是个互生共进、相互对抗又相互依赖的过程,值得你花点功夫琢磨下。

比如某机械设备生产商,原本是销售机器,并负责设计、运输、安装、培训、保养,全额交了增值税,挂牌前请专家引入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期票贴现、分期付款等金融元素,降低了客户的资金门槛,对扩大销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因其毛利较高,执行17%的税率导致增值税税负率一些居高不下。后来中税咨询组织专家团队,详细分析其销售及服务的内容实质,遂将设计、运输、培训、保养等服务性职能转移到单设的全资子公司专业履行并与客户签定长期维保合同,同时承接竞争同行所售设备维保工作,单独对服务团队进行绩效考核。这样取得了良好的多赢效果:提升了专业服务能力、拓宽了营收领域、改善了客户体验、享受了现代服务业较低的税率(3%、6%、11%等)。

再比如某有色金属商贸巨头,其销购一吨货品成交价数万元,但毛利才数十元,由于毛利率极低,其利润被最不起眼的购销双重印花税严重蚕食。“穷则思变”,中税咨询与合作伙伴建议并协助其搭建供应链平台,直接将购销双方引入进行交易撮合,并收取平台使用费或代购手续费,在资金流水基本不变,毛利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其印花税负担变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总之,当今时代,您真的可能需要跨界揉合法务、财务、税务、互联网等诸学科的规则与技巧,重新审视您的商业模式了!

4.股改更名是个坎:

挂牌,就一定要股改,要将XX有限公司更名为XX股份有限公司,就要净资产折股。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或境外法人股东,这个折股,就相当于先分配再投入,这个过程是要交个人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滴。很多企业主可能就不明白了:公司也就换了个名而已,股东一分钱没收到,资产咋就打了个八折或九折?

根据现有税收法规,境内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分红是要交20%个人所得税的,境外法人机构分红默认是要交10%预提所得税的;而境内法人分红与境外自然人分红执行的则是免税政策。

我们统计过一个民营企业的小样本,95%以上的公司,是以自然人做股东的,那么挂牌前遭遇“改名纳税”事件就成大概率事件了。究其原因,遇到这种事儿,主要是你输在了起跑线上:谁叫你当年成立公司或取得股权时要用自然人呢?

所以切记:股改前将股权做适当调整,便成了你的必修课。

另外,股改更名,还面临着公司所有资产、权益随之更名的问题,正常情况下这个过程是没啥税的,因为实质上法律主体并没改变,股东结构也并没本质上的变化。但是,很多人喜欢抢时间,将三步并做两步走,将股改与引入新股东等其他操作同步进行,这就突破了“投资主体不变”的框框,小心税务局分分钟会跑来跟你理论理论,交税就是脱三层皮,不交税也吓你一身冷汗。

建议规划挂牌路径图分步走,该快则快,该慢则慢,无远虑则必有近忧!

5.副业剥离是个坎:

一般而言,挂牌会要求你主业突出,偏偏我们很多企业主又喜欢将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放多个篮子里的思维没有错,错误的是企业主们又喜欢用股权这根绳子将篮子们绑在一起,而且是毫无规划乱绑一气,我们梳理过很多企业主的公司股权架构,画出来的图,自已都看晕了。挂牌前,这些理还乱的关系,就只能剪断。一剪刀下去,往往就引发了一系列的股权重组,一重组,税又如影随形而来了。很多企业主就在哀叹:我也就是把钱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怎么就缩水了呢?

幸运的是,国家最近对重组持续给出了税收大礼包,有些礼包甚至给得过分到了出现漏洞。如果你不是傻到全部用现金进行重组,就偷着乐吧!

6.股权激励是个坎:

人才,是21世纪最贵的资产,尽管这个最重要的资产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上并没有记录!要挂牌的企业当然也深深懂得留住人心的重要性,所以,大家都想用股权这个金手铐来拴住核心人员,甚至搞全员持股。股权激励中的税收,如果简单用一句话来说,就是“因雇佣关系而低价获得的股票,低价部分是要按工资薪金来缴税滴”,而且这个税率,动辙可能适用最高的45%。

7.斩仓套现是个坎:

上市、挂牌,最动人的还是对高位套现的憧憬。对于新三板股权的套现,目前政策下还得缴税。

对于斩仓所得,正常情况下:

个人须缴税五分之一(20%),

有限公司须缴税四分之一(25%),

合伙企业须缴税三分之一(35%)。

七、新三板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

“股权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结合从业经验及项目实际情况,我们对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案作出如下总结。

1、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

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大体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2、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

A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C税收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

D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3、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

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

《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因而监管部门为确保满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清理”是必须的。

4、充分信息披露排除新三板挂牌实质性障碍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允许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如果存在股权代持就一刀切的否定,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挂牌的最终目的。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企业不论登陆哪个层次的资本市场,都应首先强调信息披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就是可行的。之所以强调信息披露,是因为即使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把问题解决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信息披露最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①股份代持的原因;

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

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

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

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后续有什么解决措施。

另需券商与律师就以下问题发表意见: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总之,通过披露股权代持情况,同时给出解除代持的具体方案,股权代持问题就是可以解决的。如果企业充分披露了股权代持的相关情况并且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等参与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那么对于负责审批口径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这样的情形。当然,如果企业愿意主动披露并接受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该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资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

八、新三板挂牌财务审核重点问题解析

1、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类型、关键资源要素、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收付款政策、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业务合同等,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审查项目时看财务报表应当结合业务看公司财务,不应埋头看财务报表。因为财务和业务部分有不同的人员执笔,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a、案例: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某公司为原申报IPO项目,后撤回材料开始申报新三板,报告期包括2012年度、2013年度。由于2012年度销售给客户的部分商品发生退货情况,退货金额较大,2013年度,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采取追溯重述去调整2012年度相关报表金额。退货的客户主要为经销商。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发表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收入真实完整。

本案是通过经销商压货虚增收入的典型案例,经销模式下的收入是很容易被调整的。主办券商要核查收入的真实性,以及关联性。在分析成本构成的时候要注意逻辑性,以及存货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b、案例:成本真实性

某公司被举报,公司报告期内为做账与前关联企业员工签订虚假的服务合同。律师认为合同内容不真实,无效的。会计师解释合同对应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正确。券商解释因为凭证过多,通过签订几笔合同的方式方便装订入账,成本是真实发生的,不存在违法违规。

公司成本真实性存疑,该事项已移交监管组进行后续处理。

c、案例: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某公司为建筑施工类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收入确认。计算完工百分比时收入与成本不匹配。收入按照客户确认的进度单,成本按照实际发生成本与总成本的比重。收入进度与成本结转进度存在差异,最终修改财务报表。按照客户确认的进度单确认收入与成本的完工百分比。

在我们这边审查时有好几个这样的案例,调整财务表报的。审核时收入与成本的匹配性是关注的重点之一。

d、案例:核定征收

某公司报告期为两年一期,第一年核定征收,第二年改为查账征收。认定为核定征收的依据是企业成立之初因业务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公司规模增长,财务核算水平的提高,经公司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公司自2011年所得税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并转为查证征收。公司补足税款,税务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重点关注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税收缴纳是否合规。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至少申报期最近一期应该采用查账征收。

e、案例: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产品多申报退税

某公司为系统集成企业,其中软件产品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公司申报退税的计算过程与法定的退税计算过程存在差异,导致2014年度多申报退税,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风险。

公司承诺2015年度开始严格按照法定的计算发放申报退税,并与税务局进行沟通,税务机关表示不予追究。主办券商与律师发表意见,不构成挂牌的实际障碍。

f、案例:变更收入确认时点

某公司销售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申报时收入确认时点为发货时确认收入,经反馈后,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收入确认不谨慎,修改收入确认时间,并进行追溯调整,被采取监管措施。

某公司为运营商整体提供解决方案,报告期内变更收入确认时点,由初验确认改为终验确认。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公司充分披露了原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等。主办券商和会计师也发表了意见。

2、持续经营能力

自我评估: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分析意见:请主办券商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就公司是否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发表意见。

a、持续经营能力-持续亏损关注点

已挂牌的持续亏损企业:纳晶科技、第六元素、众合医药等。

关于存在亏损的企业,关注报告期内具备持续经营记录;亏损原因;可采用多维度分析持续经营能力,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措能力(如:挂牌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分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就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等。

b、持续经营能力-资不抵债

某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负数,但是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净资产为负数的主要原因在于报告期内新设子公司前期投入较大且未取得收入,公司主要采取债务融资方式,导致合并报表净资产为负数。

公司结合营运记录、公司竞争优势、母公司营运情况、获取现金流能力等详细分析了持续经营能力,充分披露了子公司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对新设子公司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揭示,并且在挂牌同时做了定向增资,挂牌前净资产已转正。

主办券商及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多维度的论证并发表意见。

c、关联交易

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核查其发生和解决情况。(2)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案例:变相占用公司资金归还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超额分配股利,导致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且截至申报基准日未进行规范,属于股东占用资金为规范,必须进行规范。依据《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之合法合规经营条款,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挂牌前与已归还或规范。

关注公司关联方是否变相占用资金、资源等情形,是否规范。

4、其他关注问题

a、解释毛利率变化、成本构成变化等问题时应当有逻辑性。例如,某公司的成本构成中原材料的占比大幅提高,其主办券商解释为原材料采购量增加,这就属于明显缺乏逻辑性的解释。

b、要关注现金收支占比较高的企业。例如农业企业,向个人采购或向个人销售,现金收支占比高,审核时应当尤其关注其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证据应当充分、完整。

c、要关注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例如某企业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数额的方法与规定的方法有所不同,导致其少缴了少量税款。鉴于当地税务机关出具了相关说明且金额很小,这一事项未成为其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d、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挂牌业务部与公司业务部间有协同机制,对于挂牌后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公司业务部将转办挂牌业务部,评估其申报时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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