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18 点击次数:1097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公布内容、公布方式、惩戒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办法明确,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新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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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六条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办法规定: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案件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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