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劳务派遣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发布时间:2016-06-23   点击次数:74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分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式或差额纳税。也就是说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企业可以差额纳税。

51日后,劳务派遣业务已营改增,主体税种移交国税管理。现有增值税纳税申报及附列资料的填报,已极大的防范了地税统一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申报金额无法自动比对的弊端。但在纳税评估工作实践中发现劳务派遣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普遍存在很多涉税风险点,鉴于此,本人就劳务派遣企业差额纳税实践中存在风险点进行罗列,提出建议,服务于营改增后征纳双方风险防范及应对,希望同行补正。

一、  存在的涉税风险

(一)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划分不严格,精细化管理不到位,给征纳双方造成严重涉税风险。2014年评估机构评估选案中,在税收数据监控分析平台相关模块发现一份异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具。关联查询该企业第三方信息,该企业未获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追踪查询该有限责任公司地税征管系统信息,通过存在构辑关系的相关模块,获知该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2013年、2014年共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发票13份,金额约2918万元,余额纳税,确认营业收入约152 万元。通过约谈,该企业也提供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务派遣资质证,不符合财税[2003]16号文件三、关于营业税问题(十二)规定的余额为营业额,结合企业提供的两份“XX承揽合同”、“XX业务外包合同”,该企业业务属典型的劳务外包。

(二)发票开具不规范,扣除的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没有在发票上分别进行反映,只开具一笔“劳务费”,再由财务人员根据当月缴纳社保和发放工资的情况决定计税营业额是多少,存在随意性。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014年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网络发票13份,全部不符合规定。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合同、协议不规范,又有采取现金发放工资,加之上述发票开具的不规范,造成差额征税扣除的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数、金额等应该是多少,实际是多少,不清晰明了,是一团乱麻,给税务机关后期评估核实增加难度,无法落实,不能及时组织应缴税款入库,也给纳税人留下了一定的纳税风险。例某有限责任公司试用劳务派遣差额纳税,该公司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合同,合同每年只笼统约定一个金额,大概用工人数,不细分应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具体金额。

(四)劳务派遣公司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的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普遍存在提供不了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差额纳税扣除凭据应当真实合法,但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劳务派遣企业普遍存在代办社保扣除项目长期挂“其他应付款—待交社保”贷方,造成所扣除的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无真实、合法有效凭据,使该项国家为弱势群体出台的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从而使国家税款受损,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例如某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待交社保”贷方余额长期挂账,金额超过500万元,循环滚动,欠新交旧,2014年还在缴纳着劳务派遣员工2007年、2008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养老金,并且没有全部交清,也就是说,2014年该劳务派遣企业才提供部分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计征营业税时从营业额扣除的代办社保的合法真实扣除凭据,造成该劳务派遣企业当年差额纳税扣除凭据不真实、不合法。

二、征纳双方风险防范建议

(一)强化精细化税源管理,为营改增后的劳务派遣企业提供更优质辅导服务。根据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分清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准确选择计税方式。

(二)规范差额纳税企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包括适用范围和内容。

(三)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计算增值税时扣除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和扣除期限,解决扣除项目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间和增值税申报时间的协调。

(四)尽快完善金三系统社会保险费等申报及比对功能,搭建增值税申报时扣除社会保险费等项目自动提取已缴金额功能,杜绝“其他应付款—待交社保”贷方新的长期挂账。

(五)加强劳务派遣企业征期后纳税风险控制和应对,使扣除项目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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