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税负变化取决于进项税抵扣的幅度

  发布时间:2016-07-22   点击次数:11038

从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税率较此前营业税5%有所提升,但计税方式也从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变为按进销项差额征税。由于金融业开征增值税难度较大,相关政策仍在不断完善中。改革后,金融业是喜是忧?有专家分析,整体而言,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税负变化不大。如果考虑增值税存在进项抵扣,尤其是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抵扣,改革则有助于降低金融业的整体税负水平。改革后,税负变化主要取决于进项税抵扣的幅度。


  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此前营业税下金融行业实行的税率是5%,但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将两者换算为同一标准,如果不考虑抵扣,实际上金融企业销项端增加的税率是0.66%。若考虑抵扣因素,则整体税率的增减还需具体问题具体计算。


  举例说明,在不考虑抵扣情况下,假设某券商为一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费100万元。营业税下增收5%的营业税,即券商要缴纳5万元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券商实际上要交的税额是对不含税收入(净收入)交6%的增值税,通过计算,券商需缴纳5.66万元增值税,相比之下,券商由5万元营业税变为缴5.66万元的增值,销项端税负增加0.66万元,也就是增加0.66%。


  不过,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部分征税。根据规定,金融企业购进的部分服务、企业客户和金融同业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或类手续费性质(除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等可以从销售额中抵扣掉,形成增值额后再对其征收6%的增值税。不过业内人士认为,销项税难转嫁、进项税抵扣不多、不足额等问题是摆在金融业面前的难题。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承担的税负增加约0.66%,从理论上分析,企业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取得足额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消,如果企业能取得超过0.66%的进项税票,总体而言税负将不会增加,或将出现减税;不过现实中存在进项不足的情况,比如利息成本不能抵扣等,如果不能获得足额发票,还可通过与客户议价来实现减税。但在市场环境中,和客户议价并非易事,所以金融企业是否能实现减税,还“因人而异”。


  国家助学贷款等免征增值税


  根据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业务。


  以下利息收入也免增值税: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一些保险服务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其他年金保险(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也不征增值税。


  一些跨境金融服务也免征增值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此外,以下项目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新政也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金融服务业中的不良贷款也有税收优惠。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别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


  新政还规定,一些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金融业营改增再打补丁 免征范围扩大


  由于金融业开征增值税难度较大,相关政策仍在不断完善中。4月29日,财政部曾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46号文),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属于同业业务利息往来收入,均不在增值税增收范围内,此举使债市如释重负,降低机构融资成本。


  6月30日,财政部向多家金融机构下发《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同业存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以及持有金融债券,纳入“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这几类业务的利息收入将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中,将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是首次明确,而持有金融债券纳入免征范围则表明所有金融债券持有利息均免税。至此,免税范围基本覆盖了金融机构的主要同业业务。


  业内分析认为,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且不仅是政策性金融债而是所有金融债券的持有利息均免税,避免了对同业业务、非政金债的金融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同业存单等的影响,将有利于减少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受营改增的冲击,有利于完成税改后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政策目标。对银行而言,由于利率产品免税范围更大,实际扣税扣风险资本后的收益率更有相对吸引力优势,意味着未来银行配置盘将增持更多利率产品,而信用债投资更多通过委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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