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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搞不清楚“销售额”影响你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6-08-05   点击次数:682

现行增值税(含营改增)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界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迄今为止的营改增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额另作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中,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实行差额征税的行为,有“安全保护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实行分包的建筑服务”“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经纪代理服务”“旅游服务”等21类。其中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且与本文主旨相关的差额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有:

  

  ——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可见,差额征税会涉及到两种销售额,一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那么,对于上述差额征税的项目,小规模纳税人究竟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还是以“减去(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确定自己企业是否符合“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税标准呢?这事影响可大了。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3季度买卖股票,属于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买入时用了20万,后以26万卖出,应以卖出价26万元扣除买入价20万元后的余额6万元为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时,如果以差额后的销售额(6万元)作为判定是否享受免税的标准,那么该单位就可以免税;如果以差额前的26万元作为标准,就不能免税。

  

  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4季度取得建安销售额80万元,同时支付分包款70万元,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8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70万元后的余额10万元为销售额计税。如果以差额前的80万元作为销售额与免税标准比较,就不能免税;如果以计税的差额10万元作为销售额与标准比较,就可以免税。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结果究竟如何呢?

  

  很遗憾,虽然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缴增值税时,是以差额作为销售额,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计税的销售额一定不等于用来判定能否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特别是差额征税项目,千万别把差额后的计税销售额作为评判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而应以差额前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评判是否可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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