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10 点击次数:966
项目 | 重组4号公告 | 重组48号公告 | 变化分析 |
当事方 |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 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 | 不再将重组当事方仅仅限定为企业 |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 | 无 | |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 无 | |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 | 无 | |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 | 无 | |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 | 各方股东为被分立企业股东 | |
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 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当事方涉及自然人的不影响企业重组定性 | ||
主导方 |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 二、重组当事各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指重组业务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14〕10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下同),应按如下规定确定重组主导方: | 重组主导方这一概念仅适用于特殊重组 |
(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 (一)债务重组,主导方为债务人。 | 无 | |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 (二)股权收购,主导方为股权转让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转让股权比例相同的可协商确定主导方)。 | 明确多方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权比例最大者为主导方,此前实务中往往是转让方逐一去主管税局确认或者备案 | |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 (三)资产收购,主导方为资产转让方。 | ||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 (四)合并,主导方为被合并企业,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并企业的,以净资产最大的一方为主导方。 | 重大变化,主导方调整为被合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合并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难度 | |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 (五)分立,主导方为被分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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