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23 点击次数:872
针对陈老板的疑惑,地税干部向他作了详尽的政策解读。经确定,陈老板所经营的公司接收的这几份发票为虚开发票,并且这些发票与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和资金流向均不一致,属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陈老板所经营的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取得合法、规范的发票,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听了这些解释后,陈老板懊悔地想起来,当时分包方在提供结算凭证时,拍着胸脯讲这是百分之百的从地税局领出来的真发票,会计为此还专门上网查验过。虽然不是分包方开具的,但考虑到不是假发票,也就按合同支付了款项,没想到铸成了接受虚开发票的大错。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于虚开发票的,《发票管理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定,不要接受虚开发票,即便是虚开的真发票也不行!不能心存大意或侥幸心理,以免带来税收和法律风险。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1011 电话:024-31219877
WEB:www.ln-uni-tax.com 辽ICP备15001869号-1 网站制作:示剑网络